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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精神,8月29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22项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均可对照企业自身发展特点,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政策,服务江苏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程明红9月14日下午15:30走进在线访谈直播室,为大家详细解读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现场解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主 题: 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嘉 宾: 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程明红

   时 间: 9月14日下午3:30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2-9-14 15:30:16] 

 

[主持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日前,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意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公告》内容,今天我们特地请到省国税局有关专家,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2012-9-14 15:31:31]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程明红,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调研员) 殷洪君,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副处长徐进,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范久红,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主任科员陈克建。欢迎各位的到来! [2012-9-14 15:32:23] 

 

[程明红]: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我们将在这里介绍并解答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12-9-14 15:33:17] 

 

[主持人]:程总,首先请问这次《公告》的出台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2012-9-14 15:33:36] 

 

[程明红]: 《公告》的出台主要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意见》,《意见》将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作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举措和有效途径,要求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进一步确立企业创新投入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主体地位,以创新成果转化为主要来源,以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为重点领域,以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为核心内容,着力强化政策支撑,促进战略性产业的规模发展、主导产业的高端发展和传统产业的升级发展。 [2012-9-14 15:34:36] 

 

[程明红]: 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职能部门,国税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步伐。2009至2011三年期间,江苏国税累计为近7000户次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各类优惠316亿元,相当于全省同期财政科技支出473亿元的六成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款61.25亿元。 [2012-9-14 15:35:22] 

 

[程明红]: 今年上半年,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各类减免106.2亿元,同比增长27.3%;为软件企业办理增值税退税16.2亿元,同比增长133%;为集成电路企业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退税和进口设备固定资产进项税金退税9.5亿元。新技术新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收减、免、退、抵及税前扣除等多个方面,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作了相关规定。 [2012-9-14 15:36:20] 

 

[程明红]: 此次我局出台的《公告》对新技术新产品相关各类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归并,在政策内容上突出对重点技改工程和项目的支持、对现代服务业的助推、对企业研发的激励、对节能环保的扶持,便于纳税人对照享受。 [2012-9-14 15:37:07] 

 

[主持人]:程总,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省局出台的《公告》,请您向大家做一下介绍。 [2012-9-14 15:37:26] 

 

[程明红]: 好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告》,江苏省国税局与公告同步出台了《关于积极落实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营造公平环境。 [2012-9-14 15:38:46] 

 

[程明红]: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通过12366服务热线、网上办税厅、税收业务知识库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抓好个性化税收咨询辅导。要求各级国税部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兑现,助推企业发展。 [2012-9-14 15:39:48] 

 

[程明红]: 《通知》要求各级国税部门根据本单位具体特点,部署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具体程序和管理措施,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办税环节,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绝不允许“层层加码”,擅自增设条件或附加程序义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相关管理和服务措施,省局将对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察。 [2012-9-14 15:42:17] 

 

[主持人]:谢谢程总。殷处长,江苏国税出台的《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2012-9-14 15:43:00] 

 

[殷洪君]: 好的。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以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我省新技术新产品发展为主线,明确了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22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收减、免、退、抵及税前扣除等多个方面。 [2012-9-14 15:44:48] 

 

[殷洪君]: 简单地说,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突出对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扶持。例如:对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等。 [2012-9-14 15:45:40] 

 

[殷洪君]: 二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例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三是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例如: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四是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例如: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012-9-14 15:47:50] 

 

[殷洪君]: 五是促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例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动漫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等。六是支持节能环保技术发展。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等。 [2012-9-14 15:48:26] 

 

[主持人]:谢谢殷处长。现在已有网友通过我们的网站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提问。 [2012-9-14 15:49:02] 

 

[网友 南京纳税人]问: 我公司从省财政厅取得了一笔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NO.1] 

[范久红]:谢谢这位网友的参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专项开发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贵公司取得上述专项开发资金时,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为不征税收入,反之为应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所得税法中两个不一样的概念,不能将不征税收入按照免税收入来处理。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贵公司将符合条件的专项开发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2-9-14 15:52:07]

 

[网友 王先生]问: 我公司是2010年7月成立的专门从事集成电路板设计的企业,现将研究设计的成果委托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生产,我司收回后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后出口,请问能否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NO.2] 

[陈克建]: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比较具体。按照现行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你公司工商登记时间已超过两年,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2-9-14 15:54:11]

 

[网友 爱提问]问: 我们正在筹建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想了解一下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方面的政策,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NO.3] 

[范久红]: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你可以登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者到税务部门现场咨询,具体了解你的情况还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2-9-14 15:56:08]

 

[网友 龚增祥]问: 省国税局领导:江苏省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中第九条: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的得税。请问:是否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收入直接剔除即可?但财税【2009】87号是否仍然有效?此文件时效性又较强,有无其他法规性文件对财政专项拨款作出税务处理规定?谢谢! [NO.4] 

[范久红]:谢谢您的提问。财税【2009】87号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07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的得税,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收入直接剔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2-9-14 15:58:05]

 

[网友 青青小草]问: 实行“营改增”后,我公司的研发设计服务将改征增值税,请问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是否实行退税政策?还想再了解一下,“营改增”后,我们研发设计企业缴纳的税收会有什么变化? [NO.5] 

[陈克建]:这位网友,贵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或免税政策。如果你公司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则适用免税政策。

    我想告诉这位网友,研发设计企业向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营改增”后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我个人认为对您企业来说税负是下降的,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2012-9-14 16:00:07]

 

[网友 范陈张李]问: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最近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我公司正在从事的一项重大技改项目属于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所投资的项目之一,为了保证项目能够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我公司购买了一批重金属离子去除器。为了保证设备能够与原有生产线及设备能够配套运行,我公司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公关,发生了相应的研发费用支出。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哪些优惠,能否同时叠加享受? [NO.6] 

[范久红]:这位网友,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贵公司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可以按规定享受15%税率的优惠。贵公司进行的配套研发支出,如果在国家规定的领域范围内,相应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贵公司为了保证项目能够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而购买的重金属离子去除器属于国家规定目录产品,如果其蓄能参数能够达到国家标准,那么,该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具体的讲,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贵公司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述三项优惠在汇算清缴时,您可以叠加享受。建议您根据有关要求,准备好备案资料。具体需要哪些备案资料,您可以咨询12366、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我们的网站查询相关文件。 [2012-9-14 16:02:14]

 

[网友 IT精英]问: 我公司是一家境外企业,目前在江苏设立了外资研发中心,今年计划采购部分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请问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NO.7] 

[陈克建]:您好!贵公司设立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可以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规定详见《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2012-9-14 16:04:07]

 

[网友 财务之家]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NO.8] 

[范久红]:这位网友,贵公司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贵公司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可以再进行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贵公司应当要求受托方提供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2012-9-14 16:07:01]

 

[网友 雨花石]问: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近期我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将转让给外地一家公司,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对技术转让所得的范围是否有具体规定? [NO.9] 

[范久红]:这个问题比较专业,涉及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当有所了解。下面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012-9-14 16:08:58]

 

[网友 财务之家]问: 想请教一下,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与总公司一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NO.10] 

[范久红]:应该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而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012-9-14 16:10:16]

 

[网友 冬日里的雪]问: 我公司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需符合什么条件? [NO.11] 

[范久红]:首先我想说明一下,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我省目前只有南京、苏州、无锡三地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012-9-14 16:12:17]

 

[网友 研发机构]问: 我公司设有专门的研发中心,请问哪些研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NO.12] 

[范久红]:这位网友的提问比较具有普遍性,这也是我们在政策解读中一直广泛宣传的内容。下面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研发费用支出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发生上述范围以外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 [2012-9-14 16:14:00]

 

[网友 新中国纳税人]问: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想了解一下,由于我们公司今年研发费用投入较大,但预计年度有亏损,我们公司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NO.13] 

[范久红]: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参与。对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贵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今年即使亏损也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012-9-14 16:15:29]

 

[网友 春风化雨]问: 我公司现正与另一公司合作研发一项节能环保项目,请问企业之间合作研发的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NO.14] 

[范久红]:企业合作研发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012-9-14 16:16:19]

 

[网友 徐先生]问: 如果企业认定为高新企业在享受15%税率优惠的同时,此外如果有研究开发,能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呢? [NO.15] 

[范久红]:谢谢您的提问。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15%税率优惠的同时,从事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再进行加计扣除。 [2012-9-14 16:17:25]

 

[网友 研发小狂人]问: 我们想了解一下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请专家为我们解释一下。谢谢! [NO.16] 

[范久红]:今天网友提了很多关于研发费用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具有普遍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就不能享受。如: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虽然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法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网友们可以登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者到税务部门现场咨询,具体了解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 [2012-9-14 16:18:17]

 

[网友 我是风]问: 我公司在南京主要从研发业务。想了解一下技术转让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谢谢! [NO.17] 

[范久红]:好,我来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9-14 16:19:00]

 

[网友 我是风]问: 我还想请教一下,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如何确定? [NO.18] 

[范久红]: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9-14 16:19:32]

 

[网友 一种心情]问: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NO.19] 

[范久红]:谢谢这位网友的参与。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可以叠加享受的。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2012-9-14 16:20:32]

 

[网友 东方明珠]问: 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想进一步了解一下增值税留抵税金的消化时间问题。我公司从事软件产品销售业务,前期进货量较大,目前有增值税留抵税金,到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时才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请问对此留抵税金的消化有日期限定吗? [NO.20] 

[徐 进]:这个问题,我来向各位网友解释一下。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余额部分即留抵税金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没有日期限定。软件产品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计算超过3%税负的部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2012-9-14 16:22:29]

 

[网友 单眼皮]问: 请问网盘服务,依托计算机网络、硬盘空间,向客户提供文件存储、传递、共享的网络硬盘,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NO.21] 

[徐 进]: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简称:“1+6”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中: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贵公司此项收入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2-9-14 16:24:13]

 

[网友 小灰灰]问: 我公司到国外付费参加会展,原本该情况是在地税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情况是否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 [NO.22] 

[徐 进]:由于贵公司接受的会展服务的消费地完全在境外,不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2-9-14 16:25:32]

 

[网友 乱了的夏天]问: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通信方面的研发服务,去年与电信运营商签了合同,我们出技术,运营商拿到客户实际收入后和我们分成。请问我们为电信提供的研发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NO.23] 

[徐 进]: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简称:“1+6”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贵公司此项收入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2-9-14 16:26:23]

 

[网友 WUCZ]问: 企业研发费用中得到政府拨款资助的部分能否加计扣除?我公司目前开展的研发项目中,部分研发费用得到政府补助(如集成电路研发基金拨款),公司在收到政府拨款的当期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收到政府拨款(征税处理)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否能申请加计扣除?烦请省局领导给予明确,谢谢! [NO.24] 

[范久红]: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企业研究开发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6项要求,“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应为加计扣除额的减项,即: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无论是否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收收入,均不得加计扣除。 [2012-9-14 16:28:02]

 

[网友 蓦然回首]问: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实现税收增长,另一方面还要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这是很矛盾的一件事情,程总您好,请问税务部门是如何处理好这中间的矛盾的呢? [NO.25] 

[程明红]:谢谢您的参与!税收增长来源于经济发展,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是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收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经营困难,税务机关绝不能为了税收增长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加强督察,确保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012-9-14 16:28:43]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这里就要结束了。 [2012-9-14 16:29:08] 

 

[程明红]: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国税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今天现场没来得及回复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您提问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答复。 [2012-9-14 16:29:54]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关注和参与,再见! [2012-9-14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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